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对信息化办公设备的管理,形成统一、有序的信息化设备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设备使用效率、提高信息化设备运维管理水平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院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化设备分为:
(一)员工使用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
(二)机房设备
包括机柜、机房电源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像机、照相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
(三)视频会议设备
包括视频会议终端、调音台、功放、反馈器、无线麦、音响、话筒、显示屏、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投影仪、幕布等视频会议室使用的相关设备。
第二章 信息化办公设备申请、采购、领取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设备申请
(一)部门核实确定存在预算后提出申请。
(二)在办公OA上填写“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单,经过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申请的数量和价格必须符合要求,同时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参考附件。
第五条 信息化办公设备采购
(一)采购按照《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办公计算机和操作系统软件由图情信息中心集中汇总,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财政局申报项目并按规定集中进行采购,其余自行采购。
第六条 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领取
(一)按照入库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入库。
(二)计算机设备在领用时属于成套领出,严禁在领用后随意调整主机和显示器的搭配。
(三)计算机设备由部门领用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查看电脑的物理地址和序列号,并填写表格,然后将设备及软件相关信息录入重庆市软件正版化平台中。
第三章 信息化办公设备使用
第七条 信息化设备一经领用,即确定了具体责任人,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制度
(一)严禁在计算机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硬件。
(二)严禁擅自更改计算机、交换机、路由器、网络打印机的IP地址。
(三)严禁擅自拆装配发信息化设备。
(四)计算机定期进行杀毒并在非本地盘进行备份。
(五)使用移动设备时,进行查杀病毒后再打开。
(六)使用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离开计算机前应做到及时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四章 信息化办公设备维护、维修
第九条 计算机及打印机的维护由图情信息中心统一实施。
第十条 维护保障方式:
(一)凡属厂商保修期内的计算机及外设,出现软故障由图情信息中心进行维护。
(二)已过保修期的信息化设备,出现故障由图情信息中心或部门联系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若因硬件损坏需购置配件,须按学校发布的关于设备、物资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预算编制标准
第十二条 各类设备配置的具体预算编制标准
(一)计算机
包括一般办公和特定目的工作需要配备的台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确定上限,不超过6000元,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台式计算机数量。
便携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8000元。
单位需对接外部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二)打印机
提倡有局域网的单位使用网络打印,打印机(含一体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50%,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打印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6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30%。
A3幅面每台不超过15000元,A4幅面每台不超过3000元。
(三)复印机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0元。
(四)速印机
仅限文印室配置1台,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可增配1-3台。每台不超过40000元
(五)扫描仪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元。
(六)传真机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人为造成设备损害并导致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图情信息中心和后勤服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