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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30 12:02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收文章

编号

690

份数

1

分送

 

2021518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渝财资产2021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订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157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7124日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329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未履行审批的,不得处置。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授权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

第六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处置完成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范围、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国家或我市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财政局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的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中,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级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

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可以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市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按照本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批(核)。按照审批权限须由市财政局审批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申报。

 

第三章  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五)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等;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并应将转让公告通过公开媒介予以披露。

因管理需要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转让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申请资产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六)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其他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置换意向协议;

(七)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转让、置换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现流拍的,可将转让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资产的(即退补差价),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若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需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  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能够证明报废、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四)资产报损的,应提供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有关凭据和证明。如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债务方死亡或破产清算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等;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应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应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执法执勤用车之外的其他公务用车报废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审批。市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处置,经市级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查后,由市机关事务局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有关资产处置权限,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同时废止。

 

附:1.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caif                     2021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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