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依法被学校占有、使用,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购建、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或拥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理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备、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严格执行“账物分离”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资产与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核、部门调剂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学校招标项目验收等日常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工作。
(五)负责学校闲置资产调剂,组织相关部门开发利用,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
(六)负责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查询,统计报表和建立实时动态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弄清责任并及时处置。
(八)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卡、物相符。
(九)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设立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
(五)参与本部门资产验收工作。
(六)接受并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及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炊事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阅览室及二级单位保存的图书及档案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量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费用总和确定入账价值。其中,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余额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扣除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确定。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勤俭节约、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调拨、受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和招投标程序。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及时进行产权登记,明确权属。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学校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货或索赔。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出租出借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机构人员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经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部门备案,学校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人事工资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学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计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学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学校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及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一)没有指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擅自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实物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以固定资产谋取私利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导致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非正常损失的,必须查明原因,形式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并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