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资产〔2018〕11号)《重庆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车辆、设施设备等,具体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训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会议室、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以及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无形资产,包括各类软件、教学科研资源、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有偿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无偿出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履行职能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教育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
第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各单位须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报学校按规定程序核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各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登记备案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申报单位是相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直接责任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出租、出借项目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重大项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出租、出借项目校内核准报批;
(三)负责落实公开招租相关事宜;
(四)负责合同内容起草、签订和履行。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中涉及意识形态的项目进行审批。
学校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相关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是国有资产的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审计处应当对出租、出借核准报批、招租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需出租出借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1.校内单位须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附调研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详见附件4)。
2.申请单位将出租出借事项提交学校党委会(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院长办公会审议。
3.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资产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上报审批。国有资产账面原值低于300万元的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账面原值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4.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出借的资产,仍按上述程序报批。
资产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按权限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批后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需临时出租出借的,租借使用人要严格按以下审批程序申报:
1.租借使用人填写租用申请单(详见附件2);
2.租借使用人到场地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
3.涉及意识形态、商业宣传、文化体育等讲座或文娱活动的,由宣传部签署意见;
4.学校保卫处签署意见;
5.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6.学校场地归口管理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7.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8.申请大型活动的,经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市商务委或市财政局审查备案。上级部门审查同意后,租借使用人须与学校签订书面租借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供如下材料:
1.调研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
2.《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
4.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5.上级部门或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批准,可采用协议招租。
第十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事项,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公开情况应做好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单位出租设备,设备保留在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搬离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财务处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部门应进行必要调研或可行性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会同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重要事项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决定。
重要租赁项目要认真考察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严格控制学校资产出租用于合作办学、短期培训等项目,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对该类项目,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半年租金。
国有资产出租给学校内部人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辅助台账,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应按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发生并仍在进行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在通知下发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市商务委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11﹞29号)的规定,经市商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独立法人单位对外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政合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临时租用申请表
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校舍场地租用指导标准
4.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