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奉公,就是保持共产党人艰苦朴素、公而忘私的光荣传统,从不以功臣自居,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贪图享受,守纪律、讲规矩,生动体现了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风范。
共产党人拥有人格力量,才能赢得民心。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2021年6月29日,习近平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上的讲话)
党纪学习教育重商清风小课堂(三)
——中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按: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为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发挥了重要纪律保障作用。
为提高党纪学习教育质效,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学校纪委以“清风重商”公众号、学校网站“党风廉政建设”板块等为载体,连续六期推出线上“党纪学习教育重商清风小课堂”,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为学校谱写新时代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学习材料供学校各级党组织参考借鉴,抓好党纪学习教育和廉洁学校建设。
廉洁纪律是什么,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本章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节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员干部结婚生子“收礼”会受到处分吗?
解答专家
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党员干部结婚生子“收礼”会受到处分吗?
答:结婚生子属于人生大事,郑重对待,适当操持本不为过。结婚生子“收礼”是否会受到处分,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遇到婚丧喜庆事宜,亲朋好友前来参加,适当送礼以示心意,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也是传统民俗的体现,党纪并不限制。但党员干部毕竟不同于一般人员,婚丧嫁娶不仅是私事家事,可能影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关系到党员干部廉洁形象,影响干群关系,还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人们“人情债”的负担,败坏社会风气。当前,有些党员干部以遵守风俗、顺应人情等借口,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但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树立和弘扬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实践中,在具体判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礼是否违规的行为时,要具体分析。
第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2015年《条例》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之后《条例》沿用2015年《条例》的表述。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或者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条例》强调不仅利用职权,而且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都属于违纪表现。根据该规定,无论是否收礼,只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造成不良影响,就属违纪行为。需要注意,2023年修订《条例》将此类违纪行为损害后果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修改成“造成不良影响”,对违纪行为的认定更加严格。“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第二,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主观目的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按照《条例》规定可见,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与《条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违规收受财物之间存在违纪竞合,两者的不同点是前者是发生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特定的时间和场合,属于违规收受财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此类行为按照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定性量纪。实践中,借机敛财主要从邀请人员是否是管理服务对象、收受礼金的数额是否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行为人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即不构成第一百条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表现。但是,如果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拼奢华、铺张浪费,规模超过当地正常水平和当地群众心理承受限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违反生活纪律第一百五十条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相关法条: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案例
长春工业大学纪委原书记何彦通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长春工业大学纪委原书记何彦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何彦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领导干部赠送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其他单位车辆;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指示他人违规出具学位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何彦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信马列信鬼神,把个人命运寄托于求神问卜,纪法意识淡漠,长期在纪法一线工作却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何彦通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何彦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彭德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黄石市委批准,黄石市纪委监委对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彭德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彭德迟在担任湖北理工学院(原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自考办主任、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函授站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擅自处置自考办公款,违规处置函授站剩余资产;贪污公共财产,涉嫌贪污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税收流失,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彭德迟身为高校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黄石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黄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彭德迟开除党籍处分,依程序开除公职。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原副处长付书峰严重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经查,2008年11月,付书峰收受在学校承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李某赠送的乔迁新居礼金2万元。2009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收受在学校承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周某礼金15万元。2016年11月,省委巡视组对该学院开展机动巡视期间,付书峰将15万退还周某。2017年3月,得知有关部门调查这一问题时,付书峰与他人统一口径,将收受的15万礼金约定为借购房款,以对抗审查。付书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由正科级降为九级职员,收受的2万元礼金予以追缴。(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