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学生接收和培养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的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我校是具有国际学生招生资格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有权授予专科学历的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的方针制定,遵循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归口管理,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确定工作人员和职责。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我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制定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学校教务处制定并公布国际学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八条 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及录取手续的统一办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需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力,身体健康。
第十条 满足国际学生入学条件者,提供其他要求资料的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经学校审核决定录取的,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在录取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寄发《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
第三章 报到与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以及一寸、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各4张和8张,到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办理报到,教务处注册学籍,财务处缴纳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学杂费用。报到注册后由学工部统一安排住宿。学费缴纳后,凡自动退学的,不予退还。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的通知单到相关院系报到。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在报到后10天内到重庆市国家检疫部门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确认合格者,进行注册确认,取得学籍;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责令回国。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指导国际学生进行检验检疫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持学生签证的国际学生应按要求购买外国留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在开学报到期间,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国际学生代办在中国的合法居留手续,所需签证费用由国际学生承担。未在合理期限内交齐所需材料的国际学生,自行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生工作部为国际学生统一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15个工作日,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院系制订并实施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国际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毕业(结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招生院系负责国际学生的专业授课、考核、请销假等工作,为国际学生配备双语师资,按照教务处要求提交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及专业表现。
第十九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国际学生不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系负责国际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和服务,定期召开全校国际学生会议,进行国际学生素质教育,组织国际学生活动,加强国际学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协调学生工作部安排国际学生入住宿舍;学生工作部负责国际学生日常住宿管理,并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境后,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在24小时内安排国际学生到住所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第一次登记后,如国际学生变更住所,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应督促国际学生在24小时内到住所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言行。
国际学生自发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内严禁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在校园内燃火,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参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校级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根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清单,学生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中国政府奖学金、重庆市市长奖学金的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划拨至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的经费分配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受到学校处分的国际学生,不得申请学校及政府奖学金;如已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取消或暂停。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校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国际学生管理事项,均按学校对中国在校生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