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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9-09-17 09:30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重庆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四、为简化操作程序,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不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如已编制了2019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采购人可不调减预算,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实施采购,参照协议供货方式付款。

五、各区县可参照市级标准确定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附件: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限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2019315


上一条: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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