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学校首页 | 本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教学动态 | 规章制度 | 实践教学平台 | 学籍管理 | 教研教改 | 教学成果 | 下载专区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10-09 16:35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章程》和《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或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时,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牵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应征入伍、疾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自学生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教务、招生等部门按照国家招生录取相关规定进行复查。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录取相关信息及程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新生身心健康情况,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基本信息、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完成缴费手续。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生证上签盖注册章完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一个月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获得勤工助学岗位,以完成学业。

第八条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不能被学校确认,无学籍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考试考核。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后,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三章  课程设置、学时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拓宽专业知识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需要和本人的志趣、特长选择修读。

第十条 学时与学分。学时与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是课程地位与作用的具体体现。学生必须按入学当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要求修完规定的学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免修、免考、缓考、补考、重(补)修

第十一条 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册上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成绩和学分的,在学生成绩册上明确标注。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原因,原学院、专业、年级就读时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学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在2年内承认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对下列达标考试内容的对应课程可提出免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考,各科目成绩可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B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B级以上合格证书;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重庆片区),成绩合格并取得一级以上等级证书;

(四)参加重庆市市级及以上竞赛获奖的,按照学校《师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对相应专业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用于综合成绩统计时只按60分计算。所有补考(重修)合格成绩均应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补考重修,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堂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可。

缓考时间安排与正常补考相同。缓考不合格课程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一)因旷考等原因导致的课程不合格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二)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

(三)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需重修;

(四)未履行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提交申请,未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按照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重(补)修按照学校《学生课程重(补)修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写实性记录,将诚信纳入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对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学业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课的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记分制

及格

不及格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总评成绩比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记为0分。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初评,并由二级学院平衡审核。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均采用五级计分制记分,换算为分数时采用下表折算: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分数

95

85

75

65

55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在满足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不能转入录取高批次专业;

(四)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五)定向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院校与转出院校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3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保留学籍和创业年限);2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保留学籍和创业年限)。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或在家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出于各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根据有关规定,创业学生休学时间累积可达到3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除外),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学工、教务部门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

(二)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3日内离校;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任何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在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试;

(六)学生休学期间的言行及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创业期满及当兵退役后,应在规定时间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由教务部门通知所在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在校学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连续休学两年的,编入下两个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四)经核实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学籍警示、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有4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经补考后累计仍有5门课程不合格的,学校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传达到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受到学籍警示,将留(降)级到下一年级学习(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已修得的课程学分有效,可申请课程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留(降)级处理后又达到降级条件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课程记为“0”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专业实习,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数。

第三十七条 教务部门每年9月进行一次学籍清查,提出学籍警示、留(降)级、退学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二级学院。

退学处理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即为送达。

对自动退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3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文件送达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申述程序按照学校申述具体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需达到入学当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为保证教学质量,提前毕业学生需在校学习至少两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凡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专业名称,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专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关键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核实后予以修改。对姓名、性别、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的修改,学校严格审核把关,两项及以上关键信息的修改,需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以及通过作弊、剽窃、抄袭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学校学生、教务管理部门审定,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应予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需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二级学院,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定部门为学校学工、教务管理部门,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应予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结果上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二级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办好 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的通知
下一条: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校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电话:023-61691001邮编:401331
渝ICP备11006315-3号、渝ICP备11006315-4号  渝公安备案号:500106025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