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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3 09:57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

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2024528


重庆市教育综合改革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一体统筹推进教育强市、科技强市、人才强市建设,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起由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综合改革办”)评审立项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题、择优立项、规范管理,引导支持研究解决教育相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参与教育综合改革。

第四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注重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咨政功能和实践应用效果。

第五条 教育综合改革办负责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统筹管理。重庆市教育综合改革研究中心(设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育综改研究中心”)负责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日常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研究工作。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责任单位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等)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区域、本单位、本领域内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原则上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年度立项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立项总数的50%

第七条 积极探索利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做好立项申报、信息变更、成果报送、结项提交等环节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八条 教育综合改革办每年发布选题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支持各相关部门单位围绕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腹地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聚焦构建416”科技创新布局、加快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等全市中心工作,结合一体统筹推进教育强市、科技强市、人才强市建设,积极申报重大重点课题。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联合教育系统外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申报,开展重大、重点项目(课题)攻关。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与教育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市级部门的直属单位单独申报,积极破解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第九条 试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工作创新、先行先试、实践研究等方面有较好的探索基础;研究课题的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突出的前期成果。

第十条 年度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行限额申报、集中申报、统一受理。试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试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主持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试点项目或研究课题,未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其成员参加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审核批准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教育综合改革办负责对申报者资格、成员数量、审核批准手续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形成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教育综合改革办对评审专家组立项建议名单汇总审核后形成拟立项名单,经报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研究课题实施周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1年。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启动实施或组织开题,并及时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课题开题报告报送市教育综改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指导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施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变更程序报批:

1.变更负责人(主持人)及成员;

2.变更名称;

3.试点(研究)内容、计划有重大调整;

4.变更承担单位;

5.变更完成时间;

6.拟出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7.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对试点项目或研究课题强制终止:

1.成果存在政治问题;

2.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无故延期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其他可强制终止研究的情形。

 

第五章  结项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按期完成并符合结项和结题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按程序向教育综合改革办提交申请,教育综合改革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成果认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项和结题评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内容,完成试点或研究任务,取得具有重庆辨识度的改革成果

2.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过程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备;

3.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经费配套及使用规范,经费明细清晰;

4.试点项目成果形式为结项报告书、咨政报告、典型案例及相关印证材料等。

5.研究课题成果形式为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咨政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等。

6.委托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须达到委托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在满足基本结项结题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其最终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认定,可申请免于结项和结题评审:

1.重大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他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重大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提出的咨政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其他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提出的咨政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一般性批示或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3.重大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成果被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教育工作情况》刊载或专题报道;其他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成果被《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重庆新闻联播、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重庆教育工作情况》等刊载或专题报道。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项和结题评审或免于评审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由市教委颁发结项和结题证书。重大、重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在评职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省部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成果认定后,教育综合改革办可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成果进行结集出版、宣传推介、转化运用等;对于质量较高、咨政作用明显的成果,呈送上级部门和领导参考。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被强制终止、无故未参与结项和结题评审,教育综合改革办按相关规定给予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和课题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和课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经费主要由项目单位负责筹集,市级按照试点项目和课题类型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第二十七条 对获评重庆市改革创新奖、重庆市改革发展最佳实践案例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在教育改革经费中给予一定追加奖励。

第二十八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财政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政策,做好经费预算及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综合改革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立项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相关要求新老办法均涉及的,按有利于原立项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原则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处    20245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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