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项目施工完成前24小时内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变更工程进行签证,并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见附件4)。工程量能由竣工图反映的原则上以竣工图计量,不能以竣工图反映的通过现场收方计量。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签证,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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