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渝商务办发〔2021〕11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内部审计
工作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市商务委第5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商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委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委机关财务审计处是委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有条件的委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所在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独立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其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不得安排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单位应当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接受委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业务规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委机关应在五年内对委属事业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实施一轮审计(含委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委机关及其委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委管理的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协助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国家有关规定和委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委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重庆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实施办法》执行,年度被审计对象由委机关组织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需要提出,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由本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的项目审计,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按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委托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的,按照社会审计服务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向委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应当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审批签发后,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机关内审机构;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委属事业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程序可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可在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单位组织开展的内部审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委(党组)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对负有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委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商务委员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渝商务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