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门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学校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审计部门采用委托审计方式购买审计服务,委托审计实行法人负责制和主审人负责制;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部门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中层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牵头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列席学校相关会议,组织召开审计事项相关会议;
(二)针对审计意见,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委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可以提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确定审计事项。审计部门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关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拟增列审计项目,应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委托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启动审计事项。审计部门实施审计事项,与社会审计单位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事项。按照审计规范和工作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出具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后,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意见反馈情况进行核实研究,按照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报请上会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学校党委批准,视情况报送相关校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对象要认真执行审计结论,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及时制订审计整改方案,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审计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定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及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移交。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审计资源配置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和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别,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应审计规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现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和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部门应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出具有关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审计部门、办公室、纪检、校内巡察、组织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