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中层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部门处级干部(以下简称: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部署,推动学校、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部门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部门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任命的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校组织人事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审计部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组成。审计处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
(二)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分别提交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和党委审批,报请党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据部门职责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情况;
(二)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況;
(五)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情况。重点关注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情况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情況;
(八)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具体情况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可依据部门职责、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的特点,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方案交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审计,审计部门与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负责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部署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五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职期内的相关资料:
(一)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部门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校党组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对中层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根据学校《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渝商职院党发〔2019〕129号)要求,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以及“三个区分开来”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提出免责或者从轻定责的建议,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党委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并签名盖章;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党委会批准后,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报送学校党委、被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视情况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审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诉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提出复查结果建议,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部门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渝商职院发〔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