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行为,防范委托审计风险,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19)、《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因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审计、阶段性审计;
(三)大型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四)财务预决算、收支、经济责任、科研经费专项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五)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财务类、工程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一般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要求列支。
第二章 委托审计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学校审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拟定招标文件,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确定中介机构服务商。
第八条 根据项目类型,选定1-2家中介审计机构签订1-2年的固定委托审计合同,承担零星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采购过程按照学校招标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委托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部门招标确定中介机构与学校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及保密协议;
(二)学校审计部门向被审计部门(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部门(个人);
(三)中介机构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记,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合同约定和程序实施审计;
(四)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向学校审计部门发出审计征询函,由审计部门就具体事项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做出书面答复签章后交审计部门备案后送中介机构;
(五)学校审计部门组织涉及各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六)中介机构向学校提交的审计报告内容应按照《内部审计务实指南》《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试行)》及行业规范中审计报告要求编写;
(七)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定案审计报告和咨询管理建议书的同时向学校审计部门写出项目审计结果承诺书(包括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可靠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费用支付申请(含明细),经学校审计部门核实无误按流程上会批准后支付。支付审计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2.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3.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部门完整移交审计资料;
4.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5.其他法律法规需要遵守的内容。
(九)委托审计事项结束后,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检查或复审的,中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与要求
(一)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法人责任,派驻项目审计组承担主审负责制。
(二)派驻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并保证其稳定性。
(三)学校审计部门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四)委托审计事项结束后,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检查或复审的,中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法规及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须对现场审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自身安全。审计期间,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部门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部门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审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中泄密、舞弊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职权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学校审计部门:
(一)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审计部门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学校审计部门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审计机构由于审计质量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除用审计质量保证金赔付外,审计机构还应按照损失金额,给予学校赔偿或协助学校追回损失。如有违法行为的,学校保留行使法律手段追回损失的权力,同时报重庆市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五章 委托审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人员配备、审计实施、报告质量和奖惩情况等四方面情况进行打分,建立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学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后勤服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校内部门通过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附件)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级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介机构得分级次,将其列入“红黑榜”,凡得分在70分以下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限制其参与学校的审计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学校《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渝商职〔201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