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流程(试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政府令第319号)、《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不含货物采购和外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审计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工程管理部门于年底提交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部门制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提交办公会通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并进行审计质量监督。
第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承担法人责任。按照本办法和《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原则
第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部门为被审计对象。审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等情况,分阶段有重点的开展项目审计监督:
(一)预算审计范围
1. 单项投资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预算审计范围;维修维护项目可参照此范围执行。
2.单项投资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审计抽审。单项抽审范围:由校办公会审议;院长指定;审计部门建议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三种方式确定审计范围。所有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备案制,财务处严格按照备案制支付,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分别提供台账,年终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3.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不纳入工程预算审计范围。
(二)跟踪审计范围
对于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货物采购和外包服务)实施跟踪审计。
(三)全过程审计范围
对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实施全过程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报请领导办公会决议。
(四)结算审计范围
1.单项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核,报审计部门备案。
2.单项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合同金额无变化、无新增清单项或新增金额不超过合同10%(含10%)的,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其余情况一般由审计部门实施结算审计。
3.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实施结算审计。
(五)(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范围
1.单项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审计部门备案。
2.单项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审计部门备案抽查。
3.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纳入结算审计范围内实施。
4.单项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纳入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审计范围内实施。
(六)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范围
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结算终审后,财务处根据项目情况初步审查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书至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要求进行立项审批流程,并组织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管理部门须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七)备案审计范围
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程性质以及影响度,于年度内定期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复审,每年抽查率不小于10%。
(八)专项审计范围
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备案审计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和必审制度,未经备案、审计及整改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二)审计全覆盖原则
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的审计监督。
(三)结算审计监督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报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组织实施结算审核,签署结算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计部门在工程管理部门结算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资立项的审计,包括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地方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问题。
(二)项目论证审计,包括项目的论证是否遵循相关程序;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是否合理;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更改规模、变更标准等问题。
(三)预算价审计,主要审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并符合市场行情;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审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及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工程管理情况;
(七)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实施前组织开展研究、认证、决策、立项、准备等工作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二)主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三)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批价的检查与评价;
(四)招标文件暂列金额使用情况及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与评价;
(五)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六)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七)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评价;
(八)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包括项目立项论证、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工作的备案审查等);
(二)项目前期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前期工作成果的有效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五)工程承发包过程的规范性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六)招标控制价金额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七)清单编制方法是否和招标文件统一;
(八)预算编制内容是否与施工图一致;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计价子项列项是否合理,项目编码是否重复,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有缺项、漏项;
(十)措施项目的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正常施工程序,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
(十一)暂定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是否结合本工程情况列项,总承包服务费是否按标准计取;对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合理性进行审计;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
(三)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概算执行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
(七)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
(八)尾工工程;
(九)建设工程效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审计程序按阶段划分为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立项
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流程予以审计立项,400万以上的项目需提前2个月提交送审资料。
(二)成立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三)审前准备工作
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通知书》和《审计实施方案》,告知审计的重点工作内容、关键控制点、项目送审具体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效要求等事项。
(二)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送审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予以书面承诺。
(三)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工程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反馈并签名盖章,超过时间视同默认。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由中介机构将争议书面材料送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协调,解决争议事项,形成审计记录或会议纪要;(2)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将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请示,参考其答复意见进行处理;(3)经过上述程序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按照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上会批准后,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印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二)工程管理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实施结算终审。在终审报告正式出具前向审计部门提交项目整改情况报告,经审计组认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整改报告,审计部门提请办公会审议。
(三)审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相关审计资料进行整理与归档。
第六章 送审资料
第十八条 送审资料是工程管理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文本等资料并填写送审资料清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相关资料:项目估算、概算、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
(二)预算编制报告;
(三)施工图纸审查说明;
(四)工程项目相关制度;
(五)应当送审的其他资料。
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提交送审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全过程审计、结算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四)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六)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七)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及审计承诺书;
(八)工程管理部门审核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并填写送审清单;
(九)应当送审的其他资料。
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提交送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批准的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
(二)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书;
(三)财政审批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四)各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五)相关合同及协议书;
(六)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七)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八)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出库资料;
(九)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十)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工程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
(十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
(十二)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资产明细表;
(十三)工程项目交点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十四)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应当送审的其他资料。
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提交送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对编制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表》至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流程开展工作,印发审计通知书,工程管理部门移交全部送审资料并书面承诺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据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送审金额超过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交经学校同意调整投资计划的批文或上级机关同意追加投资的批件和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送,原则上应一次性报送完毕。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审计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清点后退还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而无法立项的送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有权予以退回:
1.手续不齐全、不完备;
2.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
3.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
4.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第二十六条 若审计立项后,一次性送交审计资料,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方可视作有效资料。对于补送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实施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应及时作出退回处置。
第七章 审计时间
第二十七条 自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送达后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20工作日之内完毕;单项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0工作日之内完毕;单项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0个工作日之内完毕;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60个工作日之内完毕;单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90个工作日之内完毕。
第八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其委托审计咨询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学校支付。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确定委托的审计业务,按招标确定的金额或标准付费;直接委托的审计业务,参照行业计价标准付费。
第三十条 关于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咨询费用,有关承包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与承诺,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根据承发包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咨询费用由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足额收回。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受委托中介机构行为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行业规定允许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履职失责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结果”的金额,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或有核减因素,在规定的限度内,合理确定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若审计后确认发生工程价款超付的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其最终审定金额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正负10% ,需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审计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关于印发〈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及招标限价业务流程的相关要求〉的通知》(渝商职院发〔2022〕9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渝商职院发〔202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