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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2015-04-27 00:00  

1.借阅规定:

读者持校园一卡通及图书在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借书册数及借期如下:

读者类型

借书册数

借阅期限

备注

专科生

2册

14天

文献类型不限

教职工

5册

120天

2.续借规定:

(1)小说类图书(I大类)不可续借,其余图书可续借一次。

(2)若有超期未还图书或有欠费未交,读者将无法继续借书和续借图书,应还清所有超期图书并交清延误费为止。

3.归还规定:

所借图书当天不能归还,所还图书当天不能借阅,一天后方可办理图书借还手续。

4.借阅图书逾期、损坏及遗失有关规定

(1)所借图书若超过借阅期限,每册每天延误费为0.10元。

(2)寒、暑假期间到期应还的图书,读者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不计延误费,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

(3)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说明,可避免增加延误费;图书遗失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赔偿原书:须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

无法赔偿原书: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款;

198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1979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或30元,指无价格图书)10-20倍赔款。

注:(a)如超过应还日期尚未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延误费。

(b)丢失赔款不足30元,按30元计算。

(c)成套图书丢失单册,均按成套价格计算赔款,其余各册仍须留在图书馆。

(5)图书条码丢失或损坏,需交工本费1元。

(6)读者撕毁图书、涂抹或污损图书,应视情节轻重按图书价格的30%--70%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处理。

(7)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每册书处以50元以上罚款,停止借书一个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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