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规定
1、读者持本人校园卡及图书,在服务台办理借还书手续(校园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借书册数及借阅期限如下:
读者类型 |
借书册数 |
借阅期限 |
备注 |
学生 |
5册 |
14天 |
文献类型不限 |
教职工 |
10册 |
120天 |
文献类型不限 |
2、 图书可续借一次。若有超期未还图书或有欠费未缴纳的,读者将无法继续借书和续借图书,直至还清所有超期图书并交清费用为止。
3、毕业生离校需还清所借图书并在离校系统中完成相应手续。
二、借阅图书超期、损坏及遗失有关规定
1、 超期:所借图书若超过借阅期限,超期费用为0.1元/册*天。
2、 图书遗失:读者所借书刊为国有资产,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所借书刊如有遗失或损毁,应以与原书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收取工本费5元。若不能赔偿同等版本或本馆同意的新版本图书时,须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赔偿金。
(1) 1995年后(含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款。
(2) 1980-1995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款。
(3) 1980年前(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款。
注: a.如超过应还日期尚未办理赔偿手续者按超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超期费用。
b.成套图书丢失单册,均按成套价格计算赔款,其余各册仍须留在图书馆。
3、 偷窃书刊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