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工程,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渝商职院2010年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素质教育活动是通识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又是专业教育的辅助、延伸和拓展。为了充分发挥素质教育活动的作用和育人功能,素质教育学分从五个方面进行评定:素质教育课程、艺体类公共课、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艺体活动。
第三条 为了便于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和指导学生修学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登记采用学分制。素质教育学分按素质教育活动内容分类进行学分量化,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第四条 凡我院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素质教育学分30分,方可向学院申请毕业。
第五条 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单位:各系部、各职能部门认定学生素质教育学分选修及完成情况,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团委)认证并登记,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 素质教育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填报《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个系部、班级每学期统计一次学生完成素质教育学分情况,并报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办公室认定、存档,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每年要统计并公布学生完成素质教育学分情况,学生毕业认定时由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计学生完成素质教育学分情况,并计算学生修学素质教育学分报教务处审核。
(三)每学期每人最高统计分值为10分,多修分数作为班级考核、个人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素质教育课程
第七条 素质教育课程是指由我院有特长的教师组织实施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八条 素质教育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体育素质拓展队,包括篮球队、足球队、羽毛球队、田径队、武术队、健美操队等。
(二)文化艺术素质拓展队,包括舞蹈队(可细分为民族舞、街舞、现代舞等)、声乐队、礼仪模特队、演讲与口才队、书画班、写作班、合唱团等。
(三)技能培训与专业拓展队,包括各专业特长训练,如点钞表演队、汉字录入队、网页制作队、餐饮技能表演队、营销会展技能训练队等。
(四)素质教育讲座,包括专业知识讲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人文知识讲座、艺术展演等。
第九条 素质教育课程学分的取得:
(一)参加素质教育活动训练班,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3学分。参加校级以上专业艺术、体育团体训练,参加训练时间达3个月(或单次累计二十次)以上,可加2学分。
(二)素质教育讲座,在校期间参加院、系举办的学术讲座一次可获得1学分,学分由授课教师评定,以提交报告、心得体会等材料作为佐证材料,最高不超过10学分。
第三章 公共艺体类课程
第十条 公共艺体类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按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进行,如未正常取得,须重修或补考,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至少应修4学分的公共艺体类选修课,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选课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选课;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确定所开设的公选课课程,人数少于30人的一般不开课,所报该课程的学生另定时间重新选课。选修课实行学分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公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若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凡未曾进行选课登记者不得参加公共选修课考试,缺课达总学时1/3以上者,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 我院学生选修8学分以上部分,须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计划外培养费;学生确定选修课程后,无故放弃选修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作已选过该课程的学分数记录。
第四章 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类分为学术课题、学术论文、科技制作、调查报告、创业实践、知识技能竞赛、学术讲座和其它项目创新八大项目。
学术论文: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论文。
科技制作: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对生产技术或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调查报告:指除社会实践总结性报告外的其它调研报告。
创业实践:指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参与创业设计竞赛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知识技能竞赛:指除具有综合性学术科技活动之外的单项知识、技能竞赛(如辩论、英语演讲等)。
学术讲座:指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等知识讲座。
其它项目创新:指经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可,认为确实具有创新意义的活动项目。
第十六条 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每学期认定一次,分省级以上(含省级)、院级、系级(含班级组织的活动)(下同)三级进行认定。
(一)学术论文
1.参与学院组织的学术论文竞赛交流活动,每次可获1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三等奖加1学分,二等奖2学分,一等奖3学分)(下同),最高不超过5学分;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院内学术论文竞赛交流活动,每次可获得2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论文竞赛交流活动,每次可获得5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论文竞赛交流活动,有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推荐认证的,每次可获得3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最高不超过9学分;
6.学生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可获得5学分,作品在更高等级发表,按等级可依次加5学分。
(二)科技制作
1.参与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2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院内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3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9学分;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5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有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推荐认证的,每次可获得3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最高不超过8学分。
5.发明申请专利获得批准,每项可获得10学分。
(三)调查报告
1.参与系部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合格(由系部认定),每次可获得1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2.经系部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合格(由学院团委认定) 每次可获得2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社会调查活动,撰写调查报告 (作品交院团委备案),每次可获得3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9学分。
(四)创业实践
1.参与学院组织的创业设计大赛活动,每次可获2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创业设计大赛活动,每次可获得4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创业设计大赛活动,每次可获得6学分,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经申报审批同意,以团队或个人名义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每次可获得2学分,拥有自己的创业公司或持续创业达半年以上,可获得10学分。
(五)知识技能竞赛
1.参与系部组织的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1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最高不超过3学分;
2.经系部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2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8学分;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3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有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推荐认证的,每次可获得2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最高不超过8学分;
5.参加学院开展的各种技能培训合格可获得5学分,参加学院素质拓展计划鼓励并认可的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学院已有规定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除外),凡通过与大学生相对应的等级考试可获得5学分, 通过与大学生相对应更高等级的考试可获10学分。
(六)其它项目创新
参与经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可,认为确实具有创新的活动项目,每次视项目的创新情况获1-5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第五章 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类分为假期社会实践、公益社会实践、学生干部实践、社团社会实践、勤工俭(助)学和其它社会实践六大项目。
假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公益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义务劳动、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
学生干部实践: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
社团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经学院批准成立并注册(院级学生社团、学院备案同意)的学生社团组织所开展的实践活动。
勤工俭(助)学:参与勤工俭学工作,有固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
其它社会实践: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日常社会实践。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社团社会实践除外)学分认定条件:有详细材料和实践单位的证明,或有院内相关组织推荐认证。
第十九条 社团社会实践学分点认定依据由社团联合会、相关社团理事会根据会员在社团活动中的工作和参与活动的情况提供。
(一)假期社会实践
1.参与学院、系部组队的社会实践,可获6学分,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学分;
2.个人主动联系社会实践地点,实践时间累计15天以上,可获3学分,获得系部、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学分;
3.参与省级以上组织组队的社会实践,可获8学分,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依次可加2学分。
(二)公益社会实践
1.参与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校内义务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可获1学分;
2.参与系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累计2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1学分,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2学分;
3.积极参与学院和省市级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1学分,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2学分;
4.学生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辅导其他专业的学生提高学习水平或指导其他专业学生排练、锻炼时间达一学期,人数达10人以上可获得5个学分。
(三)学生干部实践
担任班级(社团)干部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可获得3学分,担任班级以上学生组织干部,每年按学生组织等级可依次按几何级数增加(班级*1;系级*2;院级*3;省级*4;国家级*5)。被评为院系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可依次加1学分。
(四)社团社会实践
参加社团组织一年(含一年)以上,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与该社团活动者,可获得3学分,会员获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3学分。
(五)勤工俭(助)学
参加勤工俭(助)学活动,有固定工作岗位,时间满半年以上,可获得2学分,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2学分。
(六)其它社会实践
1.个人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参与日常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次以上者,可获1学分,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学分;
2.策划组织日常社会实践活动。个人策划组织开展各类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20人以上参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影响的,组织策划者可获得2学分,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2学分。
第六章 艺术、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活动指参与音乐、美术、舞蹈、文学、体育等各项艺术、体育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形成一定的艺术、体育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艺体活动来获得学分。
(一)参与各系部组织的艺术、体育类实践活动,每次可获1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3学分。
(二)参与学院组织的艺术、体育类实践活动,每次可得2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3学分。
(三)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艺术、体育类实践活动,每次可获5学分,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5学分。
(四)学生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的艺术、体育活动,根据艺术、体育活动组织机构的社会影响参照以上标准认定学分,学生凭其他社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证书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素质教育学分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2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