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制度,增强职称申报评审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程序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一次。
第四条 职称申报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克服“五唯”倾向。
第二章 职称评审申报
第五条 职称评审申报遵循“对岗申报”原则,申报人员应按现任岗位对应职称系列申报职称。非教师系列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按规定程序转评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职称。
(一)高校教师系列。
高校教师系列包含专业和公共基础课类、思想政治教育类(思想政治理论课专兼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专职党务工作者)。
1.专业和公共基础课类:指长期从事学校开设的专业课程的专兼任教师和长期从事大学体育、大学语文、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心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基础教学的专兼任教师。
2.思想政治教育类:(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专兼任教师;(2)专职辅导员为《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明确的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3)专职党务工作者包括:学校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专职组织员;党政办公室、组织部门、宣传统战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等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共青团干部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非教师系列。专职科研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非教师系列职称;申报非教师系列职称的,学校实行推荐评审。
第七条 职称申报类型。包括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职称转评、职称初定和职称确认等类型。
(一)正常晋升。满足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职称申报评审。
(二)破格晋升。任现职以来达到教学基本条件要求,且具备破格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讲师(助教)申报评审不设置破格申报条件,不组织开展破格评审。
(三)职称转评。非教师系列职称人员转评教师系列的,需按照学校正常晋升程序进行同级转评。
(四)职称初定。职称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确定职称的人员。
(五)职称确认。已在其他单位或通过本校绿色通道取得职称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按规定进行确认。
第八条 职称初定。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为助教;硕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后,可初步定为助教;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合格后可直接确定为讲师。职称初定人员需在职称评审时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职称确认。
(一)确认条件。申报人员提交成果的计分超过学校当年同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成果最低计分的,在名额范围内视为确认通过。
(二)确认程序。申报人员填写《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职称确认申请表》,按综合、教务、科研、学工等提供量化计分相关材料,由相应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审核、计分后交学校汇总排序,未被确认的可在下一年选择继续进行确认或参与学校正常职称申报评审。
(三)职称确认通过的,任职时间从其原有职称取得时间起算。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职称确认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2.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3.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三章 评审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的方式主要采取自主评审、推荐评审。
(一)自主评审指学校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自主制定评审办法、申报条件、评审方案,自行开展的职称评审。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推荐评审指学校不具备独立评审资格,推荐到其他机构开展的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为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等人员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由学校自主评审。申报其他系列“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由学校推荐评审。通过“绿色通道”获取职称的人员,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对聘任资格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单列计划、单列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克服“五唯”倾向,产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高水平成果,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可进行高水平成果替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小组、学科评议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组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中的特殊情况。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设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学校职称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门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原则上5至7人,负责职责范围内人员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和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由专业领域学术专家组成,负责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高评委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复设立,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公开职称申报信息、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学校审核受理、学科组评议、执行评委抽取、高评委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备案、评审材料归档等。
第二十一条 公开职称申报信息。学校发布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公开职称申报时间和相关材料提交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各二级学院、部门审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材料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结合其履职和考核情况择优推荐。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二级学院、部门将拟推荐人员申报材料,在校内公开场所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一经公示,直至评审工作结束不得再进行增补、更改或替换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须由二级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提交学校职改办。
兼课教师由其所属教研室所在的二级学院审核推荐;专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推荐;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审核推荐;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部门审核推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核受理。学校职改办负责受理各二级学院、部门推荐人员申报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量化计分。审核结果及量化计分在校内公开场所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进入后续环节。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组评议。学科组结合量化计分情况,对申报人的师德表现、业绩、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向高评委提出推荐人选意见。学科组推荐结果在校内公开场所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进入后续环节。
第二十六条 执行评委抽取。学校职改办按规定从学校高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评委,其中我校校领导原则上不超过1/3。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校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七条 高评委评审。高评委评审组对学科组推荐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2/3以上到会执行评委同意即为通过。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票。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学校职改办按规定将职称评审结果在校内公开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学校职改办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材料归档。学校职改办将职称评审过程材料进行归档,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终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终止申报人职称评审资格:
(一)职称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
(二)职称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三)违反师德师风查证属实的。
评审终止后,学校职改办按程序返还申报人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条件认定说明。在基本条件中,政治思想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教育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认定;可持续发展条件、教师素质条件由教务部门负责认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汇总;其他条件等相关的认定,根据职能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教育教学业绩条件的认定,由教务部门负责;科研(社会服务)业绩条件的认定,由科研部门负责;高水平成果替换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步认定,科研部门负责最终认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过程中,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职称评审资格,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成员的。
(二)造谣、污蔑、毁谤他人,严重扰乱职称评审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党纪、政纪和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实申报人相关材料。因二级学院、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在复核和抽查中若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记入二级学院、部门当年年度考核负面清单;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学工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复核审查和量化计分过程中,执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未依规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职称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审会现场服务等工作。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职称申报人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在每年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理职称评审有关投诉举报。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陷报复,如有诬陷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复查制度。
(一)申报人对涉及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查。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误判等情况。
(二)学校职改办负责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属实的,送相应评委会复审。
(三)复审申请应在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提出,超出时间不予受理。复审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时,按程序重新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保证评审质量,申报人员第二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须在前一次申报之后有新的成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学位为国民教育序列;海外颁发的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任职时间计算截至申报当年年底。除学校批准外出工作、访学研修的人员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不计入任现职年限。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省部级以上”“一等奖以上”“40岁以下”等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向申报人员收取评审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职改办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上级有关文件有新要求,确需学校调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