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指学校公章、法人章、主要校领导签字章、钢印、部门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使用管理包括用印申请、审批、登记、司印、用印材料归档、用印情况报告和印章保管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 印章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审批、规范用印、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并由机要人员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一)各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因特殊要求确需刻制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刻制。
(二)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收费部门刻制财务专用章,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持机构设置文件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三)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科研性、学术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四)因机构调整或印章损坏需更换印章的,须提交书面申请,附原印章印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刻制。
(五)新刻制印章经学校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学校钢印、公章、校领导印章和签名章,须通过办公OA系统申请和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钢印的使用
用于工作证、毕业证、学生证等证件的制作。
(二)学校公章的使用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须完成学校公文处理程序后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须通过办公OA系统进行合同联审,附联审表及不少于6份纸质合同原件,登记签字后方可用印。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毕业证明、学生证、工作证、退休证、荣誉证书等,经承办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予以用印。学生各类证件、证书、奖状、登记表等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时,需附学生名册和相关佐证材料存查。
4.各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5.学校车辆办理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时,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6.开具教职工个人介绍信,须出示所在部门证明或情况说明方可用印;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用印。
7.以学校名义主办、部门承办的各类比赛、活动所颁发的荣誉证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附学生名册存查后用印。
8.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申请等材料需要用印的,由科研部门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9.因公出国(境)用印,须持审批相关文件,党委书记签字后用印。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人事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党委书记批准后用印。
10.各类财务、基建等常规性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11.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的,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方可用印。因领导外出无法完成手续的紧急用印,承办部门应提供说明材料,司印人员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汇报后办理,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签批手续。
12.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会议纪要等不得加盖学校公章。
13.学校公章的使用必须登记备查。
14.已经用印的公文和其他材料,若因修改等特殊原因,需再次用印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并收回已用印的作废公文和其他材料。
(三)校领导印章、签名章的使用
通过办公OA系统申请或经校领导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部门、二级学院主办的各类比赛、活动所颁发的荣誉证书均使用部门印章。
第九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撤销或调整的部门,应将原有部门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章和校领导印章、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机要秘书负责印章管理和司印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印章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部门要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同志作为部门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根据审批意见,认真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正式公文类材料应当盖在单位署名、成文日期中心偏上位置,其顶端距正文一行之内;非正式公文类材料盖章位置视材料具体情况确定。对介绍信、组织人事材料、证明材料等重要文件,根据需要,可以加盖骑缝章。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类印章,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校领导和机要部门报告,由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权限的领导批准而加盖印章、造成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管理印章造成后果,或印章被盗、丢失的。
(三)伪造审批手续蒙混盖章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因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印章销毁。须经校领导批准,两人监销。
第十六条 机要人员每半年向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学校用印情况,包括加盖印章情况、非正式公文材料用印登记情况、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学校《印章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商职院发〔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商职院办发〔2014〕7号)、《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