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全校性工作会议、一般性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全校性会议主要指全校教职工大会、部门负责人会等。一般性工作会议主要指校领导主持召开或部门牵头召开的涉及全校工作内容的例会、布置会、推进会、协调会、调研会、检查会等。专项工作会议主要指按主要职能职责归口到相应部门、二级学院牵头的各类专项工作交流会、督查考核会、视频会、培训会、讲座报告会、学术会议、开闭幕式和比赛竞赛,群团组织、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等。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部门、二级学院内部召开的会议参照执行。
第三条 精简和规范会议。求真务实,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尽量统筹合并开,不得不开的会议应尽量压缩参会人员。一般性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原则上按照“谁分管(经办),谁出席”原则确定出席的校领导和与会人员,其他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注重会议时效。会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力戒空话、套话、重话,做到重点突出,主题明确,简明扼要,解决实际问题。控制会议时间,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控制在1小时左右,其他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 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按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渝商职院发2019〔70〕号)使用会议费用。非特殊需要,会议一律不提供花草、水果,不安排宴请娱乐,不发放纪念品,凡能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到校外召开。
第六条 会议审批程序。党委召开的会议、上级主办党委承办的会议和群团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由党委书记审定。行政召开的会议、上级主办学校行政承办的会议,由院长审定。其他一般性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第七条 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全校性工作会议,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八条 会议的通知。各类会议经审批后,涉及全校层面的由党政办公室统筹纳入每周工作安排,在办公OA系统上进行发布,具体通知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临时会议由牵头部门通知。
第九条 会场的使用管理。需使用学校会议室的,需提前报会议室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