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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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1-05 作者:dzb 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各部门、院系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部门、院系的负责人领导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院系要有专人负责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在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本部门、院系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各部门、院系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校内各院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院系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相关部门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主动公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重庆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渝教办﹝2014﹞12号)等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依本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核准公布流程,参见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六)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院系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对有权受众公开本部门、院系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时限等。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部门、院系网站;

 (二)学校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部门、院系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相应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本校各部门、院系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对经由各部门、院系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各部门、院系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完成保密审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各部门、院系草拟的公文中须明确标明文件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二)对于各部门、院系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遵循“谁拥有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立即予以公开。

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再报送党政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后备案。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院系在核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公开的,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审查。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发现报送部门、院系自行审查结论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部门、院系予以更正。报送部门、院系应当在接到更正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四)难以确定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查处理。党政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的决定,通知报送部门、院系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院系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需要予以更新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流程。

党政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院系,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

(六)各部门、院系在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认为该项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通知信息拥有部门、院系在3个工作日内迅速公开。

(七)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首先在部门网站和学校信息公开栏目上公开。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或者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责任部门、院系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八)本工作流程所称“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部门、院系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惯例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有困难的,视为“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由党政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和处理。

各部门、院系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部门、院系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院系负责人为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院系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要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部门、院系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部门、院系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部门、院系初步审查后,报经党政办公室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部门、院系初步审查,党政办公室复审后,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院系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院系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此项考核结果,由党政办公室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院系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部门、院系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政办公室实名举报;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院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教委。各部门、院系每年9月中旬前编制、公布并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院系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院系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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