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02 浏览次数: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文明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机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诬告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及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四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校内教职工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由校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工会和二级工会推荐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范围:
1. 教职工认为学校侵占其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2. 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3. 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以及教职工认为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九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 申诉人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 申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申请的日期。
第十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回复:
1.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2. 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 延缓受理,通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视为撤销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成立7-9人教职工申诉受理小组,以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申诉的处置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向申诉人做出说明;
2.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提出改正意见并提请相关单位复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如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本人签收;按照申请书通讯地址送达并在校内公告栏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请。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申诉受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例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