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培训成果奖励计分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参与社会培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社会培训的质量和规模,扩大学校社会影响,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教职工(继续教育学院人员参与计分,但不参与奖励)。与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教职工取得的社会培训成果都可申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社会培训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社会培训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登记、组织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和归档等。
第二章 社会培训类型和等级
第四条 社会培训成果的类型主要分为:获批社会培训项目、社会培训平台和引进社会培训项目等。
1.获批社会培训项目,指主持并申报获批市(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的社会培训项目。
2.获批社会培训平台,指申报并获批市(区)级及以上社会培训平台。
3.引进社会培训项目,指引进有经费收入的社会培训项目。
第五条 获批国家级社会培训平台或项目是指以国家部委名义批准的培训平台或项目。获批省级社会培训平台或者项目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等政府部门名义批准的培训平台或项目。国家一级学会批准的培训平台认定为省级培训平台。
第三章 社会培训成果登记与归档
第六条 学校社会培训成果登记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协调与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社会培训成果登记材料的归档整理、提供统计数据。
第七条 本办法社会培训成果奖计分量化表所列当年(自然年度)内的各项社会培训成果,院系(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完成成果登记,并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在团队内进行分值分配。同一成果不能重复申报,每项社会培训成果只登记一次。
第八条 未按照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继续教育学院不予登记。
第四章 奖励范围、时限和奖励额度
第九条 奖励范围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审结材料的社会培训成果均为奖励对象。
第十条 奖励时效:学校社会培训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只奖励受理年限内的社会培训成果,漏报的社会培训成果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奖励额度:积分换算奖励金额,根据学校当年社会培训成果奖励总金额换算。
积分对应的奖励金额=社会培训成果奖总金额/按积分奖励成果总分
第五章 申诉受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校每年度的社会培训成果在校内进行3天公示,并受理申诉。提出申诉的项目在申诉期内应由项目负责人实名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客观的佐证依据。无署名的异议、口头申诉和凭借网络媒介(含QQ、OA、电子邮件等)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负责牵头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有争议的社会培训成果取消在本年度的登记,待确认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登记在下一个年度。
第十五条 成果信息登记和所有者对信息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社会培训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社会培训成果奖计分量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