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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成果奖励办法
2017-02-27 14:43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素质教育类比赛和活动的积极性,展现学生个性发展特色,发挥素质拓展的育人功能,营造浓厚的学术、科技、文化氛围,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教育活动成果认定,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与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成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团委。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取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素质教育成果,可参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针对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主办的素质教育活动,获奖等级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行业协会组织的素质教育活动奖励参照相应等级奖励的1/2执行。校级以下(含校级)学生素质教育成果奖励经费从院系学生工作经费或部门专项经费支出。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学生在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志愿服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重大表彰的;

(二)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

(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含公益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奖励的;

(四)学生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类素质教育竞赛获得奖励的;

(五)学生重要成果作品被收藏、参展、参演的;

(六)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著作)和获得专利的;

(七)其他有必要奖励的素质拓展类成果。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学生获突出贡献表彰的,国家级团队5000元/项,个人2000元/项,市级团队2000元/项,个人1000元/项。一般日常性、常规性表彰不在奖励范围。

(二)学生参加教育部、团中央或重庆市教委、共青团重庆市委主办的“挑战杯”和“创新创业”等课外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比赛(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参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指导教师评职或晋级时享受学校指导学生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相关待遇。

(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团队分别为3000元/项、2000元/项、1500元/项,个人分别为2000元/项、1500元/项、1000元/项。市级团队分别为800元/项、600元/项、400元/项,个人分别为600元/项、400元/项、200元/项。

(四)学生参加文化、体育、艺术活动获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团队分别为5000元/项、3000元/项、2000元/项,个人分别为3000元/项、2000元/项、1500元/项。市级团队分别为1000元/项、800元/项、600元/项,个人分别为600元/项、400元/项、200元/项。

(五) 学生重要成果作品被收藏的,国家级团队为1000元/件,个人800元/件,市级团队800元/件,个人400元/件。学生重要成果(作品)参展、参演,国家级团队800元/件,个人600元/件,市级团队为600元/件,个人300元/件。

(六)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著作)和获得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外观专利为1000元/个、500元/个、300元/个。专著、核心期刊为1000元/部/篇,公开发行期刊为200元/篇。

(七)其他有必要奖励的素质拓展类成果,奖励标准由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成果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综合素质活动须经院系或参赛组织部门同意,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成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才能组织实施,否则不予奖励。学生参加由有关部门、有关媒体、有关协会(学会)、有关企业组织的非竞赛性活动或娱乐性、宣传性、商业性等活动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同一项目在多次获奖,按最高级计奖,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按最高级计奖,不重复计奖;同一申报人或集体参加同一项目获得多项不同级别奖励者,取最高级别奖励。团体项目或多人合作完成的文章(作品)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

(三)在各类比赛(竞赛)中,如以名次设置奖项的项目,名次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四名对应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对应三等奖如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项目,名次对应一等奖;如设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如设人气奖、台风奖等单项奖,名次对应三等奖。

(四)相关活动结束后,各院系或活动组织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成果奖励申请表》(附件1),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八条 以上所有奖励的作者单位必须注明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否则不予奖励。团体获奖的奖杯、奖状、奖牌、锦旗、证书等需交学校收藏。个人获得的奖状、证书复印件交学校,在学校需要时须无偿提供学校使用。

第九条 指导教师指导费按素质教育课时60/次计发,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30次、20次、15次、10次计算,省市级则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10次、6次、4次、3次计算。

带队老师、参赛学生差旅费分别按《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校学生素质教育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成果奖励申请表

附件【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成果奖励申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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